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料和设备。
        《条例》共有6章45条,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国家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在新建建筑中,《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工作中,《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腱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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