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10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现就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安监机构对基坑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以下内容予以重点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应将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
位的承包合同;基坑支护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二)根据《淄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基坑工程施工;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二、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对基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以下内容予以重点监督检查:
(一)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基坑支护施工使用的有关材料及试块、试件进行见证取样和质量检测;
(二)相关单位应做好基坑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基坑工程施工。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共同对地槽分项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槽分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分别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安全监督机构对地槽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基坑工程不能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或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工程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违法行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管
安监、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管,监测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作好监测记录,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必须立即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对预警原因予以分析,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强化建筑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管理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把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全市建设系统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各单位要从建筑市场管理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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